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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组织关系挂靠在北碚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流动人员党支部(以下简称支部)的党员。 一、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一)凡人事档案存放在北碚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党员,应按《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员流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党支部不接收未存放人事档案的党员、已在原单位办理出国手续的党员、非应届大中专毕业生预备期即将到期又尚未办理转正手续的预备党员,以及受党内处分期未满尚未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 (二)组织关系转入:凡从重庆市内转入的,须由由本人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区机关党工委办理转移手续,再持区机关工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本支部办理接入手续;从重庆市外转入的,须先经区委组织部转移组织关系,然后持区委组织部的介绍信到区机关党工委办理转移手续,再持区机关工委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本支部办理接入手续。 (三)组织关系转出: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转出申请(需注明转往党委全称),到本支部办理,然后到区机关工委办理转移手续;如果要转到重庆市外的,还需到区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如本人在外地不能亲自办理需委托他人的,还需提供委托书,由被委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相关材料办理。 (四)凡符合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本人持组织关系介绍信,在有效期内(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到党支部办理转移手续。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 (五)党员外出,时间在6个月以上、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至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开具党员证明信。 (六)党员外出时间较长(3个月以上)、无固定地点且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应凭证主动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 (七)《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本支部统一提供、管理、发放,它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但不准将其用于使用范围以外的其它活动。 (八)党委建立《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登记制度,专人负责管理,经常与外出党员保持联系,每年至少查验一次《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内容。《流动党员活动证》有效期为3年,逾期无效。 (九)党员短期外出(3个月以内)无固定地点,中途能随时返回的,可不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 (十)若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的党员,应将介绍信或证明信转到所去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或转到所去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十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或定居,以及因公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和党籍的处理,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流动人员党组织要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本着适应特点、注重实效、便于管理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使流动党员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一)严格党的组织生活 1、党的组织生活主要内容为: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召开民主生活会;传达上级党委的决定、决议;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组织革命传统教育活动等等。 2、组织生活应提前制订计划并通知每一位党员。没有特殊原因,党员必须按时参加;如确实无法参加,要向党支部请假,获准后方可缺席,会后支部要及时向缺席党员传达组织生活会的主要精神。 3、党员因故不能直接参加组织生活的,每半年要向党支部书记汇报一次学习、思想、工作、遵纪守法和发挥作用等情况。 4、要做好民主评议和处理不合格党员工作。每两年对表现突出、符合优秀党员条件的党员要予以评选表彰;对合格党员给予肯定;对不合格党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置。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脱党处理;对不符合党员条件的,要劝其退党;对书面提出退党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予以除名。 (二)党费的收缴管理 党员的党费交纳基数、交纳比例及管理和使用,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1、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元。 2、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申请,经党委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党员可将党费交给所在支部,也可携带《党费证》,按时、按规定标准直接到党委交纳党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按时交纳党费的,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党员代交、补交和预交,但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预交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4、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1、《流动党员活动证》的用途及适用范围: 《流动党员活动证》是流动党员参加党的活动的凭证。党员可持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流动党员活动证》适用于短期外出(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但暂时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 2、试行《流动党员活动证》对党员的要求: 流动党员应做到:(1)外出前向所在党委报告,按规定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2)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3)外出期间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4)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3、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如何与所到地或单位党组织联系: 党员外出期间,应根据就近、方便和有利于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原则,与所到地方或单位党组织(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联系。若所到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党员可凭证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党组织联系,也可以与其所在地(街道、居委会或乡(镇、村)的党组织联系。 (1)本人提出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 (6)支部形成决议; (7)支部呈报党委; (8)党委审批。
讨论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程序: (1)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内的表现; (2)支委会介绍对其预备期间的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3)支部大会讨论,与会同志充分发表意见,并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4)预备党员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和表决结果表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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